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採購產品產地之疑義
要旨
關於採購產品產地之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府重陽節禮品採購之產品產地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八八府秘庶字第8810001278號函。二、 來函說明一所稱得標廠商(優利貿易有限公司)與所附「海關進口報單」之廠商(優群實業有限公司)不符,建議通知得標廠商說明該二家公司之關係,提出交易往來紀錄,並依「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如附件)辦理產品原產地之認定。三、 前揭採購契約有無載明採購標的之產地、製造廠名稱及地址,併請查明。至於前揭進口報單之報關日期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貨物名稱、牌名、規格、簽發日期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各節,可一併納為認定參考。正本:雲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93年3月29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0930550148 號令、經濟部經貿字第 09302603290 號令修正發布將「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修正為「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