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
要旨
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
內容
主旨: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核准 貴府家畜疾病防治所向本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購買豬瘟及豬假性狂犬病疫苗。惟辦理前應先確認該所為我國產製該等疫苗之唯一機構。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八八彰府秘庶字第一九六四五五號函。正本:彰化縣政府副本:本院秘書處(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台八十八經移字第七二八八一號移文單)、本院農業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院長 蕭 萬 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