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立醫院委託業者辦理救護車服務及太平間之外包案
要旨
公立醫院委託業者辦理救護車服務及太平間之外包案
內容
主旨:貴院委託業者辦理救護車服務及太平間之外包,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八八署新營醫總字第八八二六二六號函。二、 首揭救護車服務,受託業者依照台灣省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表直接向病患受費,可視為醫院與業者之合作關係而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另太平間之外包,向業者收取租金,屬公有財產之出租,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正本:行政院衛生署新營醫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