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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未於銀行支票上填寫受款人,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會議日期 88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廠商未於銀行支票上填寫受款人,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內容

主旨:關於廠商未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於銀行支票上填寫受款人乙節,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貴所不得據以不決 標予該廠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所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觀技北八十八字第O二五二號書函。正本: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風景區管理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附註:本會90年8月24日(90)工程企字第90032047號令修正發布旨揭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增訂「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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