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於「廠商資格明訂為甲級營造廠,惟投標標封上所示廠商名稱『○○土木包工業』明顯顯示其資格不符」之處理方式疑義
要旨
對於「廠商資格明訂為甲級營造廠,惟投標標封上所示廠商名稱『○○土木包工業』明顯顯示其資格不符」之處理方式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公所對於「廠商資格明訂為甲級營造廠,惟投標標封上所示廠商名稱『○○土木包工業』明顯顯示其資格不符」之處理方式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八八頭鄉建字第七二0六號函。二、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來函所揭情形於開標前發現者,該土木包工業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不列入合格廠商家數之計算。至於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定義,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已予明定,機關應確認投標結果符合該規定後,始得開標。三、 前揭資格明顯不符之廠商如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投標文件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機關不得拒絕。惟其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予開標者,應提開標會議討論,並載入會議紀錄。正本:苗栗縣頭屋鄉公所副本:苗栗縣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