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工程承辦機關建設課主管之三親等親屬,是否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之執行疑義
要旨
有關工程承辦機關建設課主管之三親等親屬,是否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工程承辦機關建設課主管之三親等親屬,是否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之執行疑義,復 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八八)麥鄉建字第○一○六七八號函。二、 前揭採購如以機關名義(麥寮鄉公所)辦理,因建設課主管人員並非機關首長(鄉長),其三親等親屬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但建設課主管人員如有同條第二項之情形者,應行迴避。正本:雲林縣麥寮鄉公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原第15條第4項已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