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中心函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八八內彰護秘字第○七七六號函。二、 機關委託技師或技術顧問機構辦理設計監造,如採購金額(服務費)未達公告金額者,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至於委託對象之資格,請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三、 關於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稱「預算金額」,請依該條所列之各款原則及同細則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認定之。四、 貴中心購買公務車油料,如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來函說明三有關「每輛公務車由外勤司機每次加油後取據核銷」之辦理方式,尚不違反本法之規定。正本: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