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屏東縣枋山鄉公所辦理「枋山鄉遊樂區第二期停車場興建工程」因故終止,其細部規劃設計費之核算疑義
要旨
屏東縣枋山鄉公所辦理「枋山鄉遊樂區第二期停車場興建工程」因故終止,其細部規劃設計費之核算疑義
內容
主旨:貴公所辦理「枋山鄉遊樂區第二期停車場興建工程」因故終止,其細部規劃設計費之核算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山鄉經字第六九四五號函。二、 前揭工程因故終止,其細部規劃設計費之核算,建議依合約書第二條、第三條與「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五項之規定辦理。至於本工程決算發包費,得以本會所訂「公有建築物工程契約終止時建築師規劃設計酬金鑑定作業流程建議案」(如附件)第三點之3.3項工程費計算原則辦理。該原則所列「比值」,請先通知本會「該工程原預計發包日期」後再行提供。正本:屏東縣枋山鄉公所副本:立法院林委員國龍、交通部路政司、宏國工程顧問公司、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發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原第17條移列至第29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