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桃園縣政府成立「桃園縣政府採購中心」規範縣府各單位所屬機關學校一律適用,屬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之洽辦性質
要旨
桃園縣政府成立「桃園縣政府採購中心」規範縣府各單位所屬機關學校一律適用,屬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之洽辦性質
內容
主旨:貴府成立「桃園縣政府採購中心」規範 貴府各單位所屬機關學校一律適用,屬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之洽辦性質,可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原則處理; 貴府亦可明定所屬機關某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統一送該中心辦理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八八府工土字第二三二二一六號傳真函。正本:桃園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