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3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桃園縣政府成立「桃園縣政府採購中心」規範縣府各單位所屬機關學校一律適用,屬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之洽辦性質

會議日期 88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桃園縣政府成立「桃園縣政府採購中心」規範縣府各單位所屬機關學校一律適用,屬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之洽辦性質

內容

主旨:貴府成立「桃園縣政府採購中心」規範 貴府各單位所屬機關學校一律適用,屬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之洽辦性質,可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原則處理; 貴府亦可明定所屬機關某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統一送該中心辦理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八八府工土字第二三二二一六號傳真函。正本:桃園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蔡 兆 陽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桃園縣政府成立「桃園縣政府採購…」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