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院「廢水處理設施擴建工程」擬延長工期之依據一案
要旨
貴院「廢水處理設施擴建工程」擬延長工期之依據一案
內容
主旨:貴院「廢水處理設施擴建工程」擬延長工期之依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八八投醫總字第三八八0號函。二、 首揭工程所訂契約並未針對「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予以詳細列舉,故來函所擬展延工期之依據,應由契約當事人依契約之真意共同協議之。其協議原則可參考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七條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十七條第(三)點所揭內容辦理;其中因天候因素(如天雨)致全部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建議由監工人員於現場簽認後,始得不計工期。正本:行政院衛生署南投醫院副本:行政院衛生署、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