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辦理「淡水線軌道砸道維護作業」開標時發現之問題
要旨
貴公司辦理「淡水線軌道砸道維護作業」開標時發現之問題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辦理「淡水線軌道砸道維護作業」開標時發現之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北捷發字第八八二一四八七二○○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一之1及2,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貴公司於開標前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可不予開標,另行公告招標,並適用同條第二項規定。三、 關於來函說明一之3及4,所稱二廠商如無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仍可參與投標。四、 關於來函說明一之5,得標廠商如經事後查證犯本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者,機關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另應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置。正本: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