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營事業機構投標資格疑義
要旨
有關公營事業機構投標資格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公營事業機構投標資格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八八台水行字第三一一四六號函。二、 貴公司如允許無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執照及營業稅等納稅證明之公營事業機構參加投標,得於招標文件預為規定。其未規定者,仍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廠商資格條件辦理。正本: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並請參閱本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釋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