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執行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月四日星瑋行字第88100401號函。二、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之規定,係適用於採購標的之功能或效益。招標規範係依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訂定,而該等標準包括檢驗程序者,從其規定。我國法規另有規定者,亦同。三、 貴公司如對機關辦理採購之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以 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如有本法第七十五條之情形,請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正本:星瑋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