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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其採購標的係創作或演出之團體或個人,如屬專屬權利或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會議日期 88 年 11 月 01 日

要旨

其採購標的係創作或演出之團體或個人,如屬專屬權利或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內容

主旨:貴中心辦理各項藝文活動採購,擬選演或委託之創作人、版權所有人、演出團體或個人將其著作權、版權或演出事宜授權委託單一之經紀團體或個人代理,其採購標的係創作或演出之團體或個人,如屬專屬權利或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八八)栗文藝字第二七五四號函。正本:苗栗縣立文化中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備註:依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符合該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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