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高雄縣仁武鄉電力管線遷移工程」擬委託台灣高鐵公司代辦發包施工乙節,如屬推動高速鐵路工程整體計畫不可分割之管線拆遷,而依鐵路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要旨
貴公司「高雄縣仁武鄉電力管線遷移工程」擬委託台灣高鐵公司代辦發包施工乙節,如屬推動高速鐵路工程整體計畫不可分割之管線拆遷,而依鐵路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公司「高雄縣仁武鄉電力管線遷移工程」擬委託台灣高鐵公司代辦發包施工乙節,如屬推動高速鐵路工程整體計畫不可分割之管線拆遷,而依鐵路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電材字第八八一0 -一三0四號函。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