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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高雄縣仁武鄉電力管線遷移工程」擬委託台灣高鐵公司代辦發包施工乙節,如屬推動高速鐵路工程整體計畫不可分割之管線拆遷,而依鐵路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會議日期 88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貴公司「高雄縣仁武鄉電力管線遷移工程」擬委託台灣高鐵公司代辦發包施工乙節,如屬推動高速鐵路工程整體計畫不可分割之管線拆遷,而依鐵路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公司「高雄縣仁武鄉電力管線遷移工程」擬委託台灣高鐵公司代辦發包施工乙節,如屬推動高速鐵路工程整體計畫不可分割之管線拆遷,而依鐵路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電材字第八八一0 -一三0四號函。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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