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道高速公路局辦理之「中山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改善工程324F標」
要旨
國道高速公路局辦理之「中山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改善工程324F標」
內容
主旨:貴部所屬國道高速公路局辦理之「中山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改善工程324F標」(公道五鋼橋部分),考量原得標廠商違約停工、縮短工期等需要,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由 貴部核准後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月八日交路八十八字第0四九三0八號函。正本:交通部副本: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已刪除第22條第1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