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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同投標之廠商負責人為同一人,並無牴觸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會議日期 88 年 10 月 08 日

要旨

共同投標之廠商負責人為同一人,並無牴觸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內容

主旨:關於共同投標之廠商負責人為同一人,並無牴觸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八八台安業字第二0二號函。正本:台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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