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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選定廠商辦理老人營養餐飲服務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選定廠商辦理老人營養餐飲服務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選定廠商辦理老人營養餐飲服務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八八)澎府社福字第五六O六一號函。二、 辦理老人營養餐飲服務得視為專業服務,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貴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公開客觀評選,與評選優勝者議價。未達公告金額且 貴府未定招標辦法者,得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辦理。三、 前揭所稱「公開客觀評選」應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辦理,評選公告應刊登公報一日,並訂定十四日以上之合理等標期限。有關計費方式,因內政部已訂定每一老人每餐金額標準,故可於招標文件載明該項費用標準,依該服務費用標準決標,並依實際用餐人數給付服務費用。正本:澎湖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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