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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10 月 07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 照。說明:一、 復 貴署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八八)營署北建字第○五五八○九號函。二、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但書之規定,須為機關因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者,始得於招標文件中提及廠牌,並應加註「或同等品」字樣。三、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係指機關訂定規格應針對功能需求,並充份了解合於規格之廠商之家數,以確保競爭性,但並無廠商家數之規定,亦難謂有幾家以上廠商符合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即無「限制競爭」之情形。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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