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公告資訊之刊登內容,請切實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之規定辦理
要旨
政府採購公告資訊之刊登內容,請切實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之規定辦理
內容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稿機關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四號九樓傳真:(○二)二三三一五八○八受文者:如行文單位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六三九二號附件:主旨:政府採購公告資訊之刊登內容,請切實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之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所屬(轄)機關。 說明:一、 查各機關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招標或決標公告內容,多未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規定辦理。二、 茲將各機關常有之漏項或不符項目摘列如下:(一) 招標公告未載明「廠商資格條件摘要」或僅列「詳招標文件」;未規定「郵遞領標方式」;未列示「招標文件是否付費」;須價購者,未列示「購買招標文件之付款方式」;未刊登「決標方式」,或其內容與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不符;郵遞領標及專人領標方式規定不同之領標限期;領標期限與截止投標期限不一致。(二) 財物採購之招標公告未列「財物採購性質」或未依規定區分填列「購買、租賃、定製或兼具二種以上之性質」。(三) 須繳納押標金之招標公告,未刊登「押標金額度」或僅列示「詳招標文件」。(四) 招標之變更或補充公告未公告「變更補充事項或其摘要」;未列示是否有提供變更或補充文件、其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文件之付款方式。(五) 決標更正公告,未就更正項目依網路系統欄位填列「原刊登內容」及「變更、補充內容」。(六) 無法決標公告未刊登「無法決標之事由」。(七)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公告未刊登機關地址、收受資格文件之地點、名單有效期及展期手續、廠商條件及機關查證方法等。(八) 決標公告,如係依前揭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不公告決標金額者,未依規定附記不公告之理由刊登公報。複數決標之採購未依規定就每一決標分別刊登決標公告,致各廠商得標金額未列示,亦未列示其等對應之底價或建議金額。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陽附註:91年9月4日工程企字第09100369340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1條已有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