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要旨
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辦理學生制服採購之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疑義, 貴社因非本法第三條所稱「機關」如接受學校家長會(亦非本法所稱機關)委託辦理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如接受機關之委託代辦採購,適用本法第五條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社八十八年九月廿九日基市大中合字第0八0七號函。正本:有限責任基隆市立大德國中員生消費合作社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