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結算驗收證明書應由主辦機關加蓋印信,至於結算明細表則不以加蓋印信為必要
要旨
結算驗收證明書應由主辦機關加蓋印信,至於結算明細表則不以加蓋印信為必要
內容
主旨:貴部函詢『結算驗收證明書』及『結算明細表』加蓋機關印信之執行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1. 復 貴部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經(八八)二辦字第八八八五一一三五號函。2. 本會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四四五號函送各機關之『結算驗收證明書』及『結算明細表』表格,其中結算驗收證明書應依表上說明第六點所載:「本結算驗收證明書應由主辦機關加蓋印信。。。」辦理。未加蓋者可請機關補蓋。至於結算明細表,係結算驗收證明書之附表,不以加蓋印信為必要。正本:經濟部(第二辦公室)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會107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070050046號函修正「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其備註已有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