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未規定廠商基本資格應繳交公會會員證,未違反政府採購法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未規定廠商基本資格應繳交公會會員證,未違反政府採購法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未規定廠商基本資格應繳交公會會員證,未違反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署八十八年十月二日八十八營署公字第三○○三四號函。二、 關於廠商基本資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又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機關依前條第一款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正本: 內政部營建署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