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中有關初驗程序之疑義
要旨
對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中有關初驗程序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公所對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中有關初驗程序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北縣板工字第六一0七二號函。二、 依本法「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五點規定「工程及財物採購契約,應訂明採購標的之查驗或驗收程序及期限」,故工程竣工後究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先行辦理初驗」或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九十四條規定逕行正式驗收」,應按契約規定辦理。惟若契約未明確規定者,可由主辦機關視工程之特性或需要,本於權責自行決定。三、 至於來函所揭「台灣省鄉鎮市會計制度」第二二五條內容之執行疑義,請洽該制度之主管機關。正本:台北縣板橋市公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