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自行購料、僱工模式自辦工程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疑義
要旨
以自行購料、僱工模式自辦工程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部所屬台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以自行購料、僱工模式自辦工程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交路八十八字第○四五二五二號函。二、 前揭自辦工程:(一)關於自行購料部分,屬財物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二)關於僱工部分,如係依人事法規辦理者,不適用本法;非依人事法規辦理者,屬勞務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三)關於上級機關依本法規定應行之核准或監辦等事項,依個別採購案之金額或分批採購案之總金額認定之。貴部如欲增加核准或監辦之範圍,本會無意見。(四)關於事後將辦理情形及有關文件送審計機關審查乙節,改適用本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正本:交通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