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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適用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台端洽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臺電鄭字第八八○七—○○二四號函。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適用之要件包括(一)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之時點,是在其離職後三年以內。(二)該離職人員於離職前五年內曾擔任採購之承辦或監辦職務。(三)該離職人員係接洽處理與上述採購職務有關之事務。 台端離職尚未滿三年,應有上揭條項之適用。正本:鄭立彭君副本: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艾波比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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