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所稱「其他法律」,包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要旨
關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所稱「其他法律」,包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內容
主旨:關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之規定,所稱「其他法律」,包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八八)榮工開字第一○八五二號函。正本: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90年8月8日工程企字第90029760號令修正發布「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原第5條第1項第3款第3目後段文字移列同條第2項。2.99年5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2321號令公布廢止「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