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十九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 ,如認公營事業性質特殊,有單獨列記之必要,可不列入統計金額之內。
要旨
八十九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 ,如認公營事業性質特殊,有單獨列記之必要,可不列入統計金額之內。
內容
主旨:關於八十九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 貴部如認為台灣電力公司之採購規模龐大且性質特殊,有單獨列記之必要,可將該公司之採購金額單獨處理,不列入 貴部統計金額之內。其他公營事業亦同。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經(八八)總字第八八○二五四○三號函。正本: 經濟部副本:交通部、財政部、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