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得經機關首長(貴公所鎮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要旨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得經機關首長(貴公所鎮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內容
主旨: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依本會新修正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得經機關首長(貴公所鎮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及主管機關認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八八卓鎮民字第○七○○六號函。二、 隨函檢送本會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六○一號令修正公布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乙份,請參考。正本:苗栗縣卓蘭鎮公所 副本:苗栗縣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