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得標廠商施予不得參加投標之處置,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辦理
要旨
對得標廠商施予不得參加投標之處置,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有關 貴處代警政署辦理之GF3-860217-1採購案,如欲對得標廠商施予不得參加投標之處 置,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辦理,復請 查 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八八)中購交一字第○○二五六號函。二、 前揭採購契約關於不得參加投標之處置,與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未盡一致,不得採行。正本:中央信託局購料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