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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主驗人員宜為機關人員

會議日期 88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主驗人員宜為機關人員

內容

主旨: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之「主驗人員宜為機關人員」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九月十日經(八八)科字第八八三三五○七一號函。二、 前揭機關人員,指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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