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招標者,如第一次公開徵求,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要旨
以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招標者,如第一次公開徵求,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內容
主旨:機關以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招標者,如第一次公開徵求,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者,得援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三二○五五八號函。正本:台北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