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良廠商之違約處置
要旨
不良廠商之違約處置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廠對於順億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供應活性炭契約之違約處置,請依說明二補辦相關手續,請 查照。說明:一、 貴廠八十八年九月八日八八中酒總字第三二0九號書函副本收悉。二、 前揭違約之處置,請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將適用款次、事實及理由,以書面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三、 前項通知請勿記載拒絕往來期間起始日期,該日期應依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來函所附[往來廠商考核要點處理情形通報表],其部分內容與本法規定不符,請停止使用。正本: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台中酒廠副本:財政部、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第101條及第103條規定已有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