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單第一條承保範圍,與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合之說明
要旨
關於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單第一條承保範圍,與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合之說明
內容
主旨:貴府函關於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單」第一條承保範圍,與「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合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八八府營發字第一二四O五六號函。二、 前揭保險單建議依本會訂頒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辦理,即無與「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不符之情形。如廠商未能以「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辦理,建請通知廠商改用「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其他方式繳納保證金。正本:台中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