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匯款支票」,屬支票之一種,得作為廠商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用
要旨
「銀行匯款支票」,屬支票之一種,得作為廠商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用
內容
主旨:銀行匯票,如係「銀行匯款支票」,屬支票之一種,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三款「銀行支票」之定義,得作為廠商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用。 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八八府教國字第二四六二二二號函。正本:台中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會91年3月26日(91)工程企字第91011754號令修正發布「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條第3款已有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