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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北市府函請釋示「各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台北市府函請釋示「各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函請釋示「各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 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府工三字第八八O四三九三八OO號函。二、 前揭一覽表第七項「以選擇性招標方式為特定個案辦理之資格標」,並非「公開招標」,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不適用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關於三家以上廠商家數之限制,因此,僅一家廠商遞送資格文件時,機關即得辦理審查。三、 前揭一覽表第八項「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非經常性採購)」,改為「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辦理選擇性招標,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資格審查」,因係屬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情形,不適用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為辦理第二十條第一款經常性採購須「建立六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之規定。由於其亦非「公開招標」,同說明二,僅一家廠商遞送資格文件時,機關即得辦理審查。四、 前揭一覽表第九項「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經常性採購)」,改為「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辦理選擇性招標,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資格審查」,另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之規定,應有六家以上廠商遞送資格文件,機關方得辦理審查,有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方得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五、 完成「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後,其後續邀請廠商之方式及家數,由機關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至於投標之廠商家數,由於其非「公開招標」,同說明二,僅一家廠商遞送投標文件時,機關即得辦理開標。六、 關於「招標期限標準」第三條第三項「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之文字有與前揭解釋不一乙節,擬於本標準施行一段時間後全面檢討修正。未修正前,暫指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應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方予開標之情形。七、 前揭一覽表第十二項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公開取得報價或企劃書」,機關於擇定比價或議價對象後,其減價或比減價格之程序,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會91年7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100312010號令修正「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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