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宜蘭縣府所屬(轄)機關不宜援引「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成立採購稽核小組
要旨
宜蘭縣府所屬(轄)機關不宜援引「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成立採購稽核小組
內容
主旨:貴府所屬(轄)機關不宜援引「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成立採購稽核小組,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府建土字第八三四一四號函。 二、 查「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縣(市)採購稽核小組由各縣(市)政府成立,且其稽核監督機關之範圍包括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故鄉公所依法並無設置之依據與必要。正本:宜蘭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