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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9 月 04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執行疑義

內容

發文日期:八十八年九月四日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四七一號 主旨:貴所請釋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執行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所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八八)東托行字第○一一四號函。二、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如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不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關於公開招標之規定;其經審查結果,縱僅一或二家廠商合於需要,亦得進行議價或比價。三、 至所詢比價作業程序及規定,適用本法關於限制性招標之規定。來函說明二所引述條文,除本法第六十一條外,餘均適用。四、 隨函檢送本會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六○一號令修正發布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乙份,請參考。正本:新竹市立東區托兒所 副本:新竹市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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