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契約執行疑義
要旨
契約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貴局辦理「高雄國際機場二號焚化爐興建工程」,契約既已規定保留工程總價百分之五作為工程保固金,不宜以其他方式替代。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場設(八八)字第二五○九○號函。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副本: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契約執行疑義
主旨:貴局辦理「高雄國際機場二號焚化爐興建工程」,契約既已規定保留工程總價百分之五作為工程保固金,不宜以其他方式替代。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場設(八八)字第二五○九○號函。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副本: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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