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已完成簽約之工程,於本法施行後關於同等品與指定廠牌間之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已完成簽約之工程,於本法施行後關於同等品與指定廠牌間之疑義。
內容
主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已完成簽約之工程,於本法施行後關於同等品與指定廠牌間之疑義,請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之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八十八營署公字第五四一九五號函轉 貴府八十八年高市府工公字第22699號函辦理。正本:高雄市政府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會108年8月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489號函修正發布採購契約要項部分規定,第21點內容已有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