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繳交履約保證金額得否列為拒絕往來廠商
要旨
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繳交履約保證金額得否列為拒絕往來廠商
內容
主旨:貴院辦理急症醫療大樓新建工程污水處理工程招標之決標程序不符「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廠商應自機關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作為擔保。未提出者不決標予該廠商。」等規定,故無法將山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列為受停權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 貴院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八八)豐醫總字第三九四四號函辦理。二、 貴院傳輸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暫存區之資料請上網刪除。三、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決標之程序,請詳本會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五七一號函釋。四、 貴院扣留山水環境工程公司之押標金,請一併檢討發還。正本: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副本: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 1.本會90年8月24日(90)工程企字第90032047號令修正發布「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原第30條第1項第2款移列同條項第3款並修正之。 2.說明三,本會100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1號令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