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電氣(機電)工程合約之保固期限疑義
要旨
有關電氣(機電)工程合約之保固期限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電氣(機電)工程合約之保固期限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電程會總字第一四一一號函。二、 本會「工程契約範本」對保固期之建議期限為「非結構物一年,結構物三年至五年」,機關得依其工程性質予以酌定,惟仍不得牴觸民法第四百九十八條至第五百零一條之規定。 貴會會員廠商如認為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所訂保固期限有失公平合理,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於招標文件規定日期前,以書面向機關請求釋疑,或依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正本: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副本:臺東縣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