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以「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較少機關所在地區專家學者為由,另建立該機關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有無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
要旨
機關以「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較少機關所在地區專家學者為由,另建立該機關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有無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
內容
主旨:貴府以本會建立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較少中部地區專家學者為由,另建立 貴府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外聘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乙節,如係補充本會建立之名單之目的,未禁止 貴府所屬(轄)機關使用本會所建立之名單,尚不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八八彰府工水字第一六一六四五號函。正本:彰化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會108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37號令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原第4條第3項移列同條第4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