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廠商資格營業項目之認定,非屬本會權責,請自行認定或洽請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之主管機關釋示
要旨
有關廠商資格營業項目之認定,非屬本會權責,請自行認定或洽請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之主管機關釋示
內容
主旨:貴中心辦理「臺中港區藝術館月訊印刷公開比價」乙案,有關廠商資格營業項目之認定,非屬本會權責,請自行認定或洽請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之主管機關釋示,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八八中縣文總字第三四七九號函。二、 投標廠商「印刷出版社」為獨資事業,依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該法之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正本:臺中縣立文化中心附註: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另97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2521號令修正公布商業登記法,刪除第8條第3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