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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擬採共同投標方式辦理之投標廠商資格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9 月 17 日

要旨

貴公司擬採共同投標方式辦理之投標廠商資格疑義

內容

主旨:貴公司就辦理管徑一三五○公厘以上預力混凝土管線埋設工程,擬採共同投標方式辦理之投標廠商資格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八八台水工字第二七七二八號函。二、首揭工程若規定投標廠商資格須為甲等水管承裝商、水泥製品業及營造業三業共同投標,則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允許廠商得單獨投標,該單獨投標廠商之資格須具有上揭三業之資格。至於擬允許共同投標之水管承裝商、水泥製品業及營造業,有無前述任一業之廠商家數不足,影響競爭力情形,而影響共同投標廠商之組成,請一併研議。正本: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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