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復營建署就辦理台中都會公園開發計畫為開園後民生用水需要,申請自來水供應,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要旨
復營建署就辦理台中都會公園開發計畫為開園後民生用水需要,申請自來水供應,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貴署就辦理台中都會公園開發計畫為開園後民生用水需要,向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自來水供應,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署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八十八營署園字第五五一一九號函。二、 按「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章程」係依「自來水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 貴署依該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將首揭自來水供應工程交由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裝設,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惟省自來水公司履約時,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