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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答復台北縣政府就「政府採購法」所詢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答復台北縣政府就「政府採購法」所詢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就「政府採購法」所詢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二九八八六一號函。二、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公告金額,於該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係指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金額。又該款所稱「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係指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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