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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共同投標辦法之釋疑。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有關共同投標辦法之釋疑。

內容

主旨:貴公司就履行台北縣林口鄉公所「環保大樓新建工程」契約所詢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八八昀林字第002號函。二、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有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事(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者,共同投標廠商之其他成員得經機關同意,共同提出與該成員原資格條件相當之廠商,共同承擔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本案情形是否符合該條文要件,宜由林口鄉公所裁量。三、前揭「重大情事」之認定,可參酌是否與「破產」情形相當。正本:寰昀工程有限公司副本:台北縣林口鄉公所、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備註:共同投標辦法第11條業於96年5月22日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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