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級榮民醫院辦理建築物及環境清潔維護招標作業規定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要旨
各級榮民醫院辦理建築物及環境清潔維護招標作業規定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會「各級榮民醫院辦理建築物及環境清潔維護招標作業規定」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八月十日八八輔陸字第三五六一號書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三、 前揭招標作業規定,要求投標廠商之員工應有半數以上具榮民或榮眷身分之條件,倘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及其授權訂定之命令中未有此等規定,則應一併配合本法修正,以免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關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之規定。正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