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機關採購財物時,指定歐、美、日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疑義
要旨
有關「機關採購財物時,指定歐、美、日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機關採購財物時,指定歐、美、日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二九七八八五號函。二、 前揭指定歐、美、日產地之處理原則如下:1.機關所擬採購產品依其功能、效益訂定技術規格,不宜限制產地國家。2.若我國與外國有締結條約或協定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七條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3.若無條約或協定之締結時,該外國拒絕我國進入該國者,依互惠原則,機關得拒絕該國之廠商參與。4.我國廠商可供應者,應允許參與投標。5.產地涉及大陸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正本:台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